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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 2017-03-31字号:[ ]

事项名称: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规定: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申请条件:

    《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办法》第四条: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或列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并符合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省级种畜禽场至少有4名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市级种畜禽场至少有2名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从事畜禽繁育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投入品管理、生产管理及卫生防疫、废弃物处理、销售、育种、良种登记制度。规范建立畜禽养殖档案,有完整的种畜系谱、生产性能记录和各类技术资料。

    (五)引种渠道正确,资料齐全,引进种畜禽符合本品种(品系、配套系)标准。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场区平面图;

    3、周围环境示意图;

    4、养殖代码证或规模养殖场备案表复印件;

    5、主要技术人员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家畜家禽繁育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引进种畜禽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合格证》;

    10、饲养管理规程;

    11、种畜禽出场执行标准;

    12、选育方案

    13、卫生防疫制度

    14、免疫方案;

    15、无害化处理制度。

办理步骤: 

    1、申请人提出申请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大厅受理、登记、编号、签署初审意见、盖章。

    3、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县(市、区)行政大厅按照规定组织现场验收;不符合相关条件的,退回申请资料,重新组织材料。

    4、市行政大厅收到申报材料,填写《种畜禽场基本情况表》,打印出证,加盖市畜牧水产局公章。

    5、县(市、区)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到申请人。

办理期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受理部门:各县(市)、区畜牧水产主管部门

办理时间: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周六、日休息

联系电话:0311-67567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