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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发布时间: 2017-03-31字号:[ ]

事项名称: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1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121日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天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第三十一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申请条件:境内的个人、企业或法人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引进或者销售外地水产苗种申请书,包括引进、销售水产苗种的种类(中文名、拉丁学名)、生物性状、经济性状、引进地、引进数量或重量、引进水产苗种暂养地点及用途等)。

2、申请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提供引进水产苗种所在地的检疫证明。

4、引进水产苗种用于除养殖外的其他用途,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捕捞船的捕捞许可证。

办理步骤: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定

5、制作许可文书

6、告知

办理期限: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石家庄市水产管理处

办理地址:西二环南路184号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联系电话:83809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