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4-02-20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县(市)区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