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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牧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3-07字号:[ ]

各县(市)区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市局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牧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全市牧渔产品质量安全,特印发本工作意见,请结合各自监管职责和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指示精神为指导,以持续提升牧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牧渔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为目标,进一步落实各级监管责任,健全体系、创新机制、强化监测、严格监管,全面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确保全市牧渔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确保不发生重大牧渔产品安全事故。全市畜产品、水产品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9%,饲料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6%,兽药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4%,全年不发生重大牧渔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监管检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全市县级综合监管机构、综合执法机构更加健全,县级畜产品质量监测机构全部达到定量检测水平,乡村监管体系基本完善,全市监管网络信息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进一步加大。提升市级监测水平,推进县级监测工作,改进抽检方式,提高监测效率,加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全市牧渔产品及养殖投入品监测总量保持10万批次以上,其中市级监测2.5万批次以上。

(四)无公害牧渔产品产地产品认证步伐进一步加快。全年制定畜牧水产地方标准5以上,完成无公害牧渔产品产地认定20个以上、产品认证3个以上。

三、主要工作

(一)强化体系建设

1、加强县级监管体系建设。按照“政府负总责,县乡强机构,监管全覆盖”的要求,加强县级监管、检测、执法机构建设,督促各县(市)区按照职能、人员、经费、手段、服务“五到位”的基本目标,充实编制和人员,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确保正常开展工作。重点加强基层动监分所建设,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协助当地乡镇政府做好本区域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村级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2、提升市级监测能力。进一步加强市水产品检测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常规监测能力建设,提升监测水平和监测效率;市质监中心逐步开展第三方检测,主动开展风险监测,全年风险监测不少于6000次,着力提升通过检测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3、推进基层监测工作。继续实施县级监测助推工程,采取下达检测任务、奖补检测试剂、在市质监中心跟班培训县级检测人员、派出技术人员包县包点现场指导等措施,推进县级监测工作,进一步提升县级定量监测能力。藁城、鹿泉、行唐、新乐、正定、无极、元氏、灵寿、栾城等县(市)区液相检测样品每县(市)区不少于100批;全市县级酶标检测样品每县(市)区不少于120批;其中四个区域中心站完成交叉抽检每站不少于500批样品;督促指导栾城区域中心站完成计量认证;组织开展一次基层检测人员检测技术培训和大比武活动,提升基层检测技术水平。

4、加强监管信息建设。继续加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监管、检测系统联网,增加地理信息系统和屠宰厂(点)视频监控系统,开展追溯体系探索,拓展平台应用范围,将监管网络下联至基层所站,使其在监管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切实加强屠宰环节监管积极推进和完善县级屠宰监管职能,确保职责、机构、队伍建设到位,保障屠宰环节监管工作的落实;市、县畜产品检测机构增加畜禽及畜禽产品检测职能和检测项目,加强屠宰产品检测规范屠宰环节监管行为,依法开展行政审批、监督巡查、监督抽检、宣传培训等工作,督促定点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各项质量安全措施,严厉打击违规屠宰、私屠滥宰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三)完善各项监管制度。根据新的监管体制和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养殖、屠宰、运输、储藏环节监管制度建设,加强与食药监部门和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衔接,实现对牧渔产品的无缝隙监管。加强《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继续推进监管工作规范化,确保各项监管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突出开展专项整治。定期不定期开展牧渔产品及养殖投入品大检查、大排查、大整治,在关键节点组织开展牧渔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开展饲料、兽药、畜产品、水产品、奶站、屠宰环节和病死畜禽等专项整治,着力解决违规使用兽药、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私屠滥宰、非法贩卖病死畜禽等突出问题。

1、养殖环节。加大对畜禽、水产养殖环节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重点围绕“瘦肉精”监管、养殖档案规范填写、兽药饲料规范使用、粪污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进行排查和检查,着力解决一些隐患长期存在得不到解决,或者多次整改多次反弹的问题,确保养殖环节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

2、生鲜乳。生鲜乳监管要结合乳粉用牧场和奶牛标准化示范场建设继续开展提档升级活动,强化奶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用好视频监控、GPS定位等信息化监管手段,重点围绕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以及抗生素和霉菌毒素残留等加强监管、监测和整治,要切实加强乳企检验不合格奶的监控和处置,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3、养殖投入品。切实加强饲料兽药等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巡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原料把关、规范生产、质量检验、索证索票、进销登记等质量安全制度和措施,重点开展对非法添加、假冒伪劣、违规产销、标实不符等行为的整治和查处;密切关注抗生素滤渣和饲料霉变带来的风险隐患,加强养殖环节规范使用饲料兽药等养殖投入品的指导,严厉查处不规范使用饲料兽药的行为,确保养殖投入品质量安全。

4、屠宰环节。进一步加强定点屠宰企业管理,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进场验收、停食静养、瘦肉精自检、同步检疫、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肉品出场登记等制度。各级动监和定点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畜禽屠宰的监管,严格检疫、巡查、抽查和瘦肉精监督抽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给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不法行为。

5、收购、储藏、运输环节。进一步加强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收购、储藏、运输环节监管,全面掌握辖区内收储运企业和个人信息,推动牧渔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大排查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问题和隐患,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确保牧渔产品进入市场前收储运环节的质量安全。

    ()强化质量监测,注重发现问题。继续实施牧渔产品质量监测提效项目,树立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对畜产品、水产品以及饲料、兽药等养殖投入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注重发现问题,提升监测效果。一是做好常规监督抽检。制定切实可行的监测计划,做到应检对象全覆盖,应检项目全涉及,应检比例全到位。切实做到真抽样、抽真样,出真结果。凡是市级安排的抽检活动,市局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派人亲自抽样。其中:市级对辖区内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主要品种每年抽检一遍;对全市奶站和生鲜乳运输车每年抽检一遍;对屠宰环节畜禽产品每月抽检一轮;对市级以上示范场、无公害牧渔产品生产基地每年抽检一轮。县级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主要品种每季度抽检一遍;对饲料经营单位主要品种每年抽检一遍;对养殖环节料槽饲料重点实施监督抽检;按规定对生猪、肉牛、肉羊在出栏环节和宰前环节批批进行瘦肉精快速监督抽检,在屠宰环节,猪羊每批抽检比例不低于3%,牛头头抽检;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奶站和生鲜乳运输车每月抽检一遍(行唐县每两个月抽检一遍);对养殖、屠宰环节重点企业,每年抽检不少于两次;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正定新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抽检计划,尚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可抽样委托市级检测机构检测。二是加强风险监测。在做好日常监督抽检的基础上,针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重点项目,增加飞行抽检、交叉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频次,重在发现问题。风险监测的重点是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小型养殖场户、定点屠宰企业和乡村农贸市场等,检测项目重点是非法添加物、兽药残留、重金属、霉菌毒素等

切实加强牧渔产品标准化工作坚持绿色生产理念,紧密结合生产实际,以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等通则类标准为重点,按照“科学、实用、配套”的原则,继续做好牧渔业地方标准制定工作;采取与项目补贴挂钩等激励措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养殖企业积极申报无公害牧渔产品产地产品认证;加大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检查力度,规范标志使用行为,提高无公害产品的社会公信力;积极引导通过认证的企业申报名牌产品,以品牌化带动养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推进现代牧渔业发展。

强化执法打击。进一步强化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开展有奖举报和明察暗访加大案件线索排查,尤其要加强对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孔雀石绿等有毒有害物质、不按规定使用兽药、私屠滥宰、非法贩卖加工病死畜禽等行为的查处。要进一步加大追根溯源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一追到底,找到根源,找到症结,并确保整改到位。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和合作,搞好两法衔接,该移送的案件或案件线索坚决移送,始终保持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高压态势

强化风险评估。认真落实风险评估制度,重点围绕养殖、屠宰两大环节,监管、监测、执法三项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综合风险评估和饲料、兽药、肉品、生鲜乳、禽蛋、水产品等单项风险评估,及时了解和掌握牧渔产品质量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安全隐患和主要风险点,尤其是在监管工作上存在的盲区和漏洞,及时采取跟进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防患以然。要切实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用数据和实例支撑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实效性,科学指导各项监管工作。

)强化培训教育。一是抓好监管人员培训。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大培训力度,提基层干部素质使其懂监管、会监管、能监管。二是抓好从业人员培训。加强从业人员道德诚信、遵法守法、规范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三是开展技能竞赛,在监管巡查、监督抽检、协调联动、执法办案、应急处置基本技能上下功夫,开展检验检测、监督巡查、执法办案等多方面的技能竞赛,推进监管工作上水平。

)强化应急处置,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要切实加强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及时上报各种信息;加强舆情监控和应对,开展正面宣传,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值守和接访接报,对巡查排查、监督抽检、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的重大事项,要在第一时间做出回应,并及时妥善予以处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和市局相关单位要把牧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监督考核,落实工作责任,做到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切实解决一些地方监管体系不健全,安排部署不及时,巡查排查不认真,监督抽检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彻底,执法打击不严厉等问题,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在实处,各项监管任务落在实处。

(二)明确监管职责。要进一步明确畜牧水产部门的监管职责,将监管工作的重点放在养殖、屠宰和养殖投入品三大环节,切实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等养殖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加强畜禽水产养殖、生鲜乳收购站、动物贩运交易、畜禽屠宰、以及牧渔产品进入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运输、贮藏环节的监管。要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加大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执法打击力度,确保监管对象全覆盖、监管工作真到位。

(三)加大投入保障。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的支持,把牧渔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快监管、监测、执法体系建设,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要把监管监测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监管、监测、执法工作顺利开展。其中养殖大县(市、区)专项监测经费不少于30万元,其他县(市、区)不少于10万元。

    (四)树立问题导向。在牧渔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要进一步树立问题导向,树立发现问题就是成绩的观念,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作为推动牧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举措。一要加强巡查排查和突击检查,在专项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中注重发现问题。二要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针对重点区域、薄弱环节、问题单位、风险较大的品种和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突击抽检,通过抽检发现问题。三要加强暗访调查。派出专人或委托信息员进行暗访,通过暗访发现问题。要加强对一些深层次问题的专项调查,力求在发现问题上实现新突破。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查处,确保全市牧渔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得到提升。市局将对各县市区主动发现问题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五)落实监管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落实县乡属地监管责任,加大资金争取和投入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强化监管、监测、执法体系建设,落实监管任务。市局与县局签订牧渔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县局与乡镇或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层层抓落实,人人有责任。市局将加强对县级监管工作的督导检查,并将监管工作列入全年重点工作考核目标,对监管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与奖励,对监管措施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的实行责任追究。